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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案例(三)

  • 发布时间:2021-02-22
  • 来源:国联官网
  • 阅读量:

案例一:帮助黑社会性质团伙洗钱案

基本案情:

自2017年4月份以来,以柳某艇为首、柳某君等多人为骨干成员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在浙江省平阳县使用非法拘禁、打砸喷漆、持刀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暴力讨债,以及放高利贷获取经济利益,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柳某威在明知柳某艇等人系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将本人身份信息提供给柳某君车辆挂牌、购买手机;并将由该手机号码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柳某君,用于该团伙收、放、存储、转移高利贷资金使用;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作为支付宝、微信账户的资金中转账户,为柳某艇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柳某威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共收入296万元、支出308万元,其在明知柳某艇等人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后,仍为其进行洗钱服务,构成洗钱罪。

案例警示:

柳某威在明知以柳某艇为首的团伙其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将其身份信息、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柳某君,为其进行洗钱服务,已构成洗钱罪,应受法律制裁。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应随意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给他人使用。

 

案例二:近亲属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10月间,南昌市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民警揭爱某在办理机动车牌照业务过程中,滥用职权,为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办理了13197份江西省机动车临时牌照,先后47次通过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非法收受了吴某给予的人民币1,191,540元,所得赃款中有55万元从支付宝账户转存至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上,用于购买股票。

2015年10月中旬,揭爱某父亲揭某春与母亲方某来到其家居住,期间揭爱某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和股票账号交给揭某春。后揭爱某于10月29日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安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28日,揭某春将揭爱某在海通证券购买的股票卖出,变现资金共计123万元,并将变现股票的资金转存至自己的牡丹灵通卡内。同月29日和30日,揭某春分两次将转存于自己牡丹灵通卡内的123万元取现。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春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掩饰、隐瞒的款项系揭爱某受贿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将揭爱某的股票卖出,并将相关现金转移至自己的银行卡内,采用金融化手段转换资金形式,使得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帮助其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案件警示:

近亲属之间的“帮忙行为”、“情谊行为”应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在明知属于非法所得及收益的情况下,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作为中间渠道帮助亲属洗钱,否则可能涉嫌洗钱犯罪。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予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