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修改密码

洗钱案例(四)

  • 发布时间:2021-05-07
  • 来源:国联官网
  • 阅读量:

案例一:“数字货币”洗钱案

基本案情:

犯罪团伙利用超高收益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在他们凭空打造的数字交易平台上投资,平台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交易,但投资者的钱就被直接转入诈骗团伙的账号里。受骗案中的投资者有些闲钱,因看某些网络推文推荐,遂以炒数字货币方式进行投资。一开始投资了10万元,可以获利3-4万元,这位投资者觉得收入相当可观,之后一直在追加资金,最后投入了310万元。犯罪团伙则在背后做一些假的“K线”,以及虚假的数字浮动,且制作非常逼真,令投资者深信不疑并觉得自己赚了,不断吸引投资者追加投入资金。另外,电信诈骗分子和“洗钱”团伙勾结,加大了警方的追查难度。根据嫌疑人供述,诈骗分子正是利用数字货币的隐蔽性境外交易、以及可以支取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难以追查。诈骗分子前期收集了大量亲戚朋友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之类的转账设备,所以钱到账后,其就通过理财产品等形式,赎回转到其它银行卡上,化整为零,然后再化零为整。再重新把钱汇给境外卖比特币的商家,“入货”然后再卖出去。目前,警方已依法将其中6名嫌疑人刑事拘留。

案件警示:

近期,利用数字货币以金融投资的名义吸引投资者投资从而实现诈骗的目的,在社会上非常的普遍,投资者决定投资前应当寻找专业的金融机构,不能相信网站上五花八门的数字交易等平台,一旦将钱“充值”进交易平台,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犯罪团伙与洗钱团伙相勾结,通过事后司法程序追讨资金的难度非常的大。

 

案例二:购置车辆、保险洗钱案

基本案情:

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车辆、保险。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初,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在明知夏某通过推广“能量锎”平台的方式实施金融诈骗犯罪,仍为夏某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夏某将犯罪所得资金用于购置房产、车辆、保险。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在三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共计19016378.66元,后办理退保9000000元;被告人夏某某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共计504900元。

  通过取现、变卖车辆等方式藏匿犯罪所得。2018年4月,施某某明知夏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将夏某通过他人汇入其银行账户的1055800元取现,在使用部分后连同家中现金共计940000元藏匿于其弟弟被告人施小某空置房屋中。此外,被告人施某某、夏某某、施小某等在明知夏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将多辆夏某出资的车辆变卖,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警示:

1、施某某、夏某某在明知夏某实施的为金融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将所得资金用于购买车辆、保险,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2、集资诈骗犯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中的一种,也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施某某、夏某某、施小某在明知夏某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变卖车辆,构成洗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