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快乐幸福生活
- 发布时间:2018-02-06
- 来源:国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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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以典当行投资基金、期货交易、融资,以及融资租赁等名义非法集资
案例:典当公司非法集资导致巨额损失
蔡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于1995年7月至1996年4月,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王某、陈某等人,蔡某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因放贷无法收回,导致受害群众受损巨大。该案判处泉州市某典当行罚金3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二、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购买原始股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入股分红血本无归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华西股份公司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在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及家属区穿梭,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得0.3元分红,以“苗圃”、“乌鸡”等虚假项目为名,承诺三年上市,到期回购,以转让公司股份为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通过以上非法转让股份和吸收公众投资活动,华西股份向879名投资者集资共计1190余万元,除案发前向部分投资者分红外,仅将极少部分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和“乌鸡项目”中,其余1000万元至今无法追回,致使梦想以购买“原始股”上市致富的投资者血本无归。
三、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臆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
案例:高科技概念下的骗局
2011年4月至12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冯某(女,42岁,石家庄人,已抓获)等人以经营虚构的“托马林床垫”,每投资2600元半月后返还3000元为诱饵,先后在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不完全统计,不到一年时间,刘某、冯某等人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余万元,上当受骗者达数百人。
四、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认购的物业、地产成了空中楼阁
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了参与“三馆项目”、三馆物业认购、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等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2008年9月,不计后果的高利率和高奖励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曾成杰因无法向集资户兑现承诺而公告停止还本付息,之后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自焚恶性事件。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死刑。
五、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推销“虚拟服务器”骗两亿
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破获一起网上传销虚拟服务器的非法经营案。据查,广州盛X联合公司的郭X、崔X东两人自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间,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推销所谓“虚拟服务器”,采取与被骗人签频道运营合作协议书的形式,半年内骗取1000多名群众投资款2亿余元。
六、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一:梦断网络黄金
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对外宣称,若是会员只须在该集团网站注册一个免费账户即可进行投资。
该集团给出的日和月收益率分别高达1.2%-1.7%和40%-60%。这一集资活动短期内迅速波及17个省市。到2007年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受害人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案例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导致四万人受害
“电子黄金投资”是一起波及到四川、江苏、广东、河南等17个省市的非法集资大案。该起案件的犯罪人采取的非法经营模式是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电子黄金国际集团的网络平台,以“电子黄金投资”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黄金为等价基础的网络货币又称“电子黄金币”,只要会员通过网络购买“电子黄金币”,就能获得最高达1.7%的回报率,一个投资周期为9个月,总的回报率达340%。如果介绍他人投资,还能获得被介绍人投资额的10%-15%作为介绍佣金。据统计,这起“电子黄金投资”案在中国共发展会员4万余名,吸纳会员存款近2亿元人民币。2008年3月6日,四川省攀枝花市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电子黄金投资”案2名犯罪嫌疑人做出刑事判决。
七、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10多个省份1200余人被骗
2007年,南京警方就成功地破获了一起披着境外投资基金外衣的特大网络基金诈骗案。陆某请人帮助设计了香港VS投资基金网站,随后便在各大网站广泛张贴广告信息。经审讯,陆某交代了找人制作网页,开办网站,通过QQ、MSN等网络聊天工具,编造一个虚假“香港VS基金”。短短3个月的时间,全国10多个省份的多达1200余名受害者被骗,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八、利用新型网络金融网贷非法集资
案例: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非法敛财
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贩子嫌疑人周辉利用中宝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中宝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进行非法集资。根据网站数据初步统计,周辉向全国30多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九、为配资公司介绍客户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4年,A投资公司在湖南等地开展期货配资业务,他们先利用员工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设好可以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账户(以下称母账户),再吸引投资者到A公司开设期货交易账户(以下称子账户),利用“新华金融资产管理平台”软件(化名)管理这些子账户资金的交易、结算和风险控制,为投资者配资并收取配资利息。 B期货公司湖南某市营业部经理何某,因接触的投资者经常有配资需求,便与A投资公司联系上,并协商一致,由何某为A投资公司介绍客户,A投资公司为客户提供配资服务,何某从A投资公司取得手续费返佣和配资利息返佣。之后,何某先后为A投资公司发展了10个左右客户,每次与客户谈好后,何某将打印好的两份《交易账户委托操作协议书》交由客户签字,再快递给A投资公司,当客户保证金到账后,何某帮助客户在电脑上下载相关软件,将A投资公司提供的客户账户和密码转告客户,登录后在该账户中可以看到客户汇去的资金和A投资公司提供的配资资金,之后客户可以进行交易。何某介绍的客户中,只有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与股指期货要求的条件,其他都不符合规定,何某和A投资公司更没有对这些客户事先提示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在随后的交易中,这批客户交易损失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2017年4月,湖南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期货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居间介绍客户,配资后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从公司以返佣方式非法获利,扰乱期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