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控类常见问题
- 发布时间:2023-02-27
- 来源:国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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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期货品种交易规定备查
请在官网服务中心-业务专区-交易服务中查看。
二、保证金计算
1、期货保证金计算:
保证金=期货价格×合约单位×保证金比例×手数
其中,昨仓的期货价格为昨结算价,今仓的期货价格为开仓价。
2、商品期权保证金计算:
期权卖方保证金=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MAX[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期权虚值额的一半,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一半]
(期权交易期间新开仓,保证金计算中的期权合约价格和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按照昨结计算,结算时按照当日最新结算价重新计算。)
3、股指期权保证金计算:
每手看涨期权交易保证金=(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每手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三、风险度的计算
客户风险度=(客户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未平仓的期货和期权合约占用资金总额/客户权益)×100%
交易所风险度=(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未平仓的期货和期权合约占用资金总额/客户权益)×100%
四、强平条件
1、保证金不足,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通过减仓或入金化解风险;
2、持仓超限,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调整违规持仓;
3、相关期货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的;
4、其他可能产生违规的情况。
五、强平时间
1、公司强平时间:
一般情况:行情平稳下午2点开始处理,行情极端随时处理风险客户;
2、交易所强平时间:
(1)上期所、能源中心、郑商所、中金所:交易日的第二节(上午10:30)开始处理;
(2)大商所、广期所:交易日的第三节(下午13:30)开始处理。
六、期权涨跌停板价格计算
期权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期权跌停板价格=MAX(期权合约上一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七、期权权利金计算
权利金支出/收入=期权成交价*期权合约乘数*手数
八、交易保证金变化的原因
1、为防止及实物交割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
2、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停板或连续跌停板时,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相应提高。
3、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暂无品种实施此规定)
4、临近某些节日长假为防范节后风险,交易所可能会临时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
5、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调整保证金的情形。
九、保证金优惠
各交易所组合保证金优惠具体规则详见:https://www.glqh.com/jygzjj/41326.jhtml
十、可用资金计算
可用资金=上日结存+当日出入金+平仓盈亏-手续费 -总冻结-持仓保证金+权利金收支-max(浮动保证金,0)
盘中可用资金显示:浮动盈利不计入可用资金,如果客户浮动盈利情况下,账户可用资金不变动;浮动亏损情况下,可用资金随之变动。
十一、可提资金计算
可提资金=(可用资金-平仓盈利-权利金收入-保底资金)*可提比例
十二、临近交割月持仓规定
1、上期所:铜、铝、锌、铅、镍、螺纹钢、线材、不锈钢、白银、锡、漂针浆、黄金持仓未调整整数倍而进入交割月的,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交易所对其进行强平,盈利归交易所。燃料油在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客户的投机和保值持仓应调整为1手整数倍。所有期货品种从2311合约开始,其中丁二烯橡胶从2401合约开始,自然人持仓退出节点调整为“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自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盈利没收,亏损自负。
2、大商所:个人客户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的持仓予以强制平仓。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行实施,第三节起由交易所强制执行;持有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的法人客户须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调整为交易所规定的整数倍,无交割意向或不具备交割资质的客户建议尽早平仓,避免流动性风险和交割违约风险。
3、郑商所:个人客户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强行平仓。自然人客户持仓进入交割月被交易所执行强平的,交易所根据规则给予相关客户纪律处分,并将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持有棉花、棉纱、动力煤的法人客户须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前调整为交易所规定的整数倍,无交割意向或不具备交割资质的客户建议尽早平仓,避免流动性风险和交割违约风险。
4、能源中心:低硫燃料油、20号胶、国际铜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个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四个交易日起,对该个人客户的该交割月份持仓按照直接由能源中心的规定强行平仓。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个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20号胶、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客户的卖出持仓,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该客户的超出部分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客户阴极铜期货合约的持仓应该调整为5手的整数倍,20号胶期货交割月合约的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数倍,非整数倍持仓将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5、广期所:个人客户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自然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行实施,第三节起由交易所强制执行,盈利没收,亏损自负。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具备相应品种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不允许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无交割意向的客户建议尽早平仓,避免流动性风险和交割违约风险。
6、中金所:国债期货须提前报备国债托管账户,否则须在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收盘前全部平仓。
十三、异常交易和违规交易
1、以下交易行为可能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和违规交易:
(1)自成交: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包括实控组内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2)频繁报撤单: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3)大额报撤单: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4)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行为(只适用于中金所);
(5)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买、卖开仓量之和)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日开仓交易量的行为;
(6)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7)在合约停板价位买(卖)单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8)操纵市场,包括连续交易操纵、相互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挤仓操纵、期现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
(9)内幕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10)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11)影响价格,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通过自成交、约定交易等影响合约价格的行为;
(12)转移资金,是指不同账户之间通过约定交易转移资金的行为;
(13)超限持仓,包括利用分仓等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强行平仓、多次在交割月或临近交割月合约持仓超限;
(14)违反交易编码管理规定,包括出借或者未妥善保管期货账户导致期货账户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盗取、骗取或借用他人交易编码实施违规行为;
(15)违反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包括拒不如实报备实控关系、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等;
(16)拒不配合调查,是指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拖延交易所检查、调查或者拒不执行交易所处理决定的行为。
(1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具体认定标准、豁免情形和交易所处罚措施详见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违规交易管理办法》或我司交易备查。
3、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两个及以上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一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4、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广期所集合竞价时间内出现自成交的,不管发生次数,合并为集合竞价1次自成交,中金所正常计算,郑商所是豁免的。
5、具体期货合约日内最大开仓量规定详见各交易所品种细则或我司交易备查。
6、各交易所对单客户期货合约日内开仓实行前端控制,即系统控制单个客户某品种日内最大开仓量;大商所、广期所对实控组内账户期货合约日内开仓实行前端控制,其他交易所对实控组内账户期货合约日内开仓不实行前端控制。
十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
1、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的定义:
①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②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规定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单边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能源中心品种持仓合约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6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2、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做市商业务限仓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3、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若达到大户报告标准的,需要向交易所提交大户报告。
4、具体期货合约的限仓标准详见各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或我司备查。
十五、实际控制关系
1、实际控制关系定义:
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2、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详见各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3、被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影响:
(1)限仓及大户报告:
交易所对同一组实控关系内的账户投机头寸持仓总额和持仓报告标准,按照一个客户在不同时期的持仓限额和持仓报告标准进行限仓及大户报告申报;
(2)套利、套保持仓:
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套利持仓量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确定的套利持仓额度; 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套期保值持仓量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确定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3)异常交易:
交易所对同一组实控关系内的账户自成交、报撤单笔数、大额报撤单笔数、日内开仓交易量合并计算,按照一个客户的异常交易处理标准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4)申报费收取: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视为一个客户计收申报费。对于同时隶属于多个实际控制关系组的客户,先计算各实际控制关系组应付的申报费,再分别计算该客户在各实际控制关系组中应付的申报费,最后按最大值原则确定该客户实际应付的申报费。
4、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只能有一个主控人,可以有多个被控人,以主控人一致为原则,双向申报匹配。例如:A控制着B、C、D三个账户,则A需要填报3份申报表,即A控制B,A控制C,A控制D;B、C、D分别填报申报表,即B被A控制,C被A控制、D被A控制,每份申报表各一式三份。
5、已销户的客户但在实控关系账户组中,不需要申报实控解除,如客户销户之后再次开户,仍会沿用原来的客户号以及原来申报的实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