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螺纹钢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06-29
- 来源:国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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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期货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
根据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及用户需求,经研究决定,对螺纹钢交割商品作如下补充规定:
客户在进行某一螺纹钢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公称直径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交割数量≤6000吨,可以是同一公称直径。
2、6000吨<交割数量≤9000吨,至少是两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60%。
3、9000吨<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三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0%。
4、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四个公称直径,并且每一公称直径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0%。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期货部。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09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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