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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

  • 发布时间:2015-10-29
  • 来源:国联官网
  • 阅读量: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6月13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2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夜盘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夜盘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其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夜盘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夜盘交易是指除日盘(即:上午9:00至11:30和下午1:30至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夜盘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夜盘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交易日”是指从夜盘开市至日盘收市的交易期间。

第六条 夜盘交易品种的新合约首日交易从上市交易日的夜盘开始。

新品种上市的首日交易从上市交易日的日盘开始。

第七条 夜盘交易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夜盘交易期间不办理远程交易席位申请业务、开户业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调整夜盘开市、收市时间,或者暂停夜盘交易:

(一)因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的;

(二)在夜盘开市前,30%以上会员未能完成结算工作或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交易、结算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夜盘交易合约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一交易日夜盘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不再集合竞价。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开市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若夜盘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夜盘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十条 会员必须在夜盘开市前补足结算准备金至最低余额。未补足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夜盘开市后禁止开新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交易所将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对上一交易日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夜盘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夜盘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 夜盘交易期间,不办理出金、有价证券提取及交割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一律为夜盘开市后至日盘10:15之前。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