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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交易中买方损失有限,获利空间无限,而卖方获利有限,并且风险无限,那么在期权交易中,会不会出现没有人愿意做卖方,从而导致交易不成功的情况?

  • 发布时间:2017-03-20
  • 来源:国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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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期权交易中,由于买方和卖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期权卖方负有履约的义务,因此卖方有风险无限大的可能性,但是并不是讲期权卖方在实际操作中一定会出现风险无限的情况。首先期权卖方可以获得权利金收入;期权拥有的时间价值是随着时间消耗的,这也有利于卖方;有许多期权到期时是虚值的,也就是说价值归零,这样卖方通常不会被要求行权。

对于期权卖方的风险控制上,专业的期权投资人在卖出期权时会有相应的资产做“对冲”或“保护”;卖出期权只是组合策略的一部分,组合策略可能还包括其他买入期权的操作等。期权卖方还可以采用分散持仓的方式来降低单个投资的风险。期权买方就好比是保险购买者,用“保费”来防范可能发生损失,期权卖方就像卖出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用多次的“保费”收入来弥补偶尔发生的“灾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