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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投资 从我做起”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宣传材料(六)——融资融券案例警示篇

  • 发布时间:2018-05-07
  • 来源:国联官网
  • 阅读量:

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提示


——“理性投资 从我做起”融资融券案例警示篇


案例摘要:投资者刘某于2015年1月与A证券公司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期限为T+2日,A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的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内容的,A公司通过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公告修改生效日后公告内容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或替代合同的相应内容。


2015年7月,A公司在网站发布公告,自7月6日起将追加担保物的期限调整为T+1日。7月7日,刘某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A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刘某打电话称:“有个事通知一下你,就那个融资融券的账户,现在因为股市大跌,你现在的维持担保比例已经跌破我们公司的平仓线了。要求你在收市前要么主动把融资款平掉,要么加点钱进去把维持担保比例维持到130%以上,要不然我们明天公司可能会强平,对你也不好。建议你,你和你先生商量一下,这两天先把融资款清出来,等市场稳定一点了再进去吧。”刘某回答:“好,谢谢。”


7月9日,刘某被强制平仓,双方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真实有效,A公司发布的公告属于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A公司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投资者,刘某的“好,谢谢”表明已知悉相关情形,A公司的强制平仓行为系经刘某同意。因此刘某请求A公司赔偿其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在融资融券业务较一般的证券交易风险较大,投资者在办理业务时需谨慎对待,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认真把握警戒线、平仓线、追加担保物期限、公司更改合同要素的方式等重要的合同要素。约定以公司公告方式修改合同的,投资者应遵守谨慎的注意义务,关注公司发布公告的网站;约定电话通知的,投资者应耐心接听,认真理解电话内容和要求,切勿当作无用广告处理。


(案例整理自(2016)粤03民终14307号)


   (文章摘自:中国证监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