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期货经纪业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5-09-18
- 来源:国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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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现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易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交易者情况,对交易者进行分类,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交易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提供给适合的交易者。
第三条 公司各业务单位、IB营业部、以及所有面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的部门及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业务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及参照分支机构管理的业务单位。
第二章 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为保障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公司各部门应当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在业务工作开展中严格执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五条 运营中心职责
(一)负责牵头制定公司经纪业务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对公司员工的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及适当性要求培训;
(三)负责在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系统中审核客户的交易者适当性资料;
(四)负责保管存档交易者适当性的相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条 业务单位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及相关细则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工作;
(二)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及复核人,人员名单应当及时上报运营中心;
(三)按照公司要求参加交易者适当性培训及考核;
(四)落实公司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工作。
第七条 经纪与财富管理总部职责
(一)负责将业务单位履行交易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业务单位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牵头执行、组织开展适当性投资者教育工作;
(四)联合国联证券共同修订IB管理制度,将公司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中的各项具体规定落实在相关制度中;
(五)严格按照公司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对国联证券IB营业部进行业务指导,在各业务操作环节中做好客户分类、分级、风险警示、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合规风控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开展上级监管部门要求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九条 人力与行政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将业务单位、员工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管理规范纳入人事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修订公司奖惩制度,对员工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行为进行规范。
第十条 信息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系统的构建及维护;
(二)负责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合规风控部职责
根据公司投诉制度和流程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
第三章 了解交易者
第十二条 公司在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交易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交易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交易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了解交易者信息:
(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
(二)问卷调查;
(三)知识测试;
(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十四条 交易者接受服务和购买产品时,各业务单位经办人应按照相关业务细则采集交易者信息,相关材料经复核人审核无误后,将交易者信息录入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系统。运营中心对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系统中的交易者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单位应当明确告知交易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业务单位进行交易者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交易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交易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各业务单位。
第四章 交易者管理分类
第一节 专业交易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为公司的专业交易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交易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交易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一)、(二)、(三)项所列条件的交易者,应向业务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业务单位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交易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交易者。业务单位经办人将交易者信息录入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系统,运营中心对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系统中的交易者信息进行审核。
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四)、(五)项所列条件的专业交易者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交易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机构交易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交易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业务单位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交易者;
(三)业务单位经办人将交易者信息录入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系统,运营中心对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系统中的交易者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节 普通交易者
第十八条 专业交易者之外的交易者为普通交易者。公司根据交易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交易者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评估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强弱程度,对普通交易者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普通交易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普通交易者享有的特别保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告知普通交易者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普通交易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告知的事项,公司向普通交易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告知交易者并进行风险警示等。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制作普通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通过对客户进行调查问卷采集,综合评分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并将评分结果告知普通交易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普通交易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C1类(0-20分):承受风险能力低,比较关注结构简单、遭受损失可能性低的产品或服务;
C2类(21-30分):承受风险能力较低,比较关注结构简单、遭受损失可能性较低的产品或服务;
C3类(31-50分):承受风险能力中等,能接受结构相对复杂的产品或服务,比较关注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收益,能承受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收益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C4类(51-80分):承受风险能力较高,能接受结构复杂的产品或服务,比较关注潜在投资收益较高的产品或服务,意识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收益可能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C5类(81-100分):承受风险能力高,能接受结构复杂的产品或服务,比较关注高投资收益产品或服务,了解最坏的情况下,可能会失去全部投资本金,甚至更多资金。
第二十二条 普通交易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交易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意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交易者在与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前,各业务单位需采集交易者信息,要求交易者完成风险测评,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书面告知客户可能的风险事项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全程录像。业务单位经办人将交易者信息录入适当性管理系统,运营中心对适当性管理系统中的交易者信息进行审核。
第三节 交易者转化
第二十四条 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四)、(五)项规定的专业交易者,可以向业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转化为普通交易者。
各业务单位审核其客户不以专业交易者身份持有产品或者享受服务后,对其按照普通交易者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并录入系统登记。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交易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交易者:
(一)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交易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交易者。
第二十七条 普通交易者申请转为专业交易者的,应当按照以下转化流程办理:
(一)交易者以书面形式向业务单位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公司通过追加了解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交易者进行审慎评估;
(三)各业务单位确认其符合要求后,需说明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理由,让客户签署《专业交易者告知及确认书》并全程录像。需遵循的程序参考本制度第十七条。
第五章 交易者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单位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交易者”的原则,遵照以下匹配要求,提出交易者适当性匹配意见: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交易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规定的其他匹配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者类型做出判断,根据交易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做出判断,并书面告知交易者匹配意见。原则上,公司只能向交易者推荐或提供不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调查问卷得分 | 普通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 可购买或接受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 |
0-20分 | C1 | R1 |
21-30分 | C2 | R1、R2 |
31-50分 | C3 | R1、R2、R3 |
51-80分 | C4 | R1、R2、R3、R4 |
81-100分 | C5 | R1、R2、R3、R4、R5 |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只可购买或接受 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十条 公司将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R1级、R2级、R3级、R4级、R5级,分别对应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明细详见《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附件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普通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适当性管理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业务单位应当告知交易者,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业务单位的交易者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业务单位提出的交易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其履行交易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交易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业务单位告知交易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交易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业务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认交易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二)对交易者进行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的风险警示,确认其已知悉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交易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
(三)交易者仍坚持购买的,在签署公司制定的《普通交易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普通交易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的(R5类),公司业务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追加了解交易者的相关信息;
(二)向交易者提供特别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者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交易者签字确认《普通交易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警示书》(过程需录音或录像);
(三)增加一次回访告知交易者特别风险。
第三十五条 当普通交易者重要信息变化情况发生时,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公司业务单位应当重新评估其交易者类型及相应的交易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将评估后信息告知交易者。
当公司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与交易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将更新结果告知交易者。
若调整后适当性匹配意见由匹配变为不匹配,且交易者继续坚持持有或购买原风险等级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单位应当要求交易者签署《普通交易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如交易者拒绝签署的,业务单位不得再继续为该交易者提供新服务,但原有服务不用关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业务单位对交易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交易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三十七条 普通交易者通过业务单位现场办理以下业务,公司业务单位向其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一)向普通交易者告知投资风险提示信息时;
(二)向普通交易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
(三)主动调整交易者分类、产品及匹配意见时;
(四)普通交易者申请成为专业交易者时。
上述业务行为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公司业务单位做好对电子确认方式的留痕安排。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交易者建立业务关系后,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进一步确认相关信息。公司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者进行适当性回访,由运营中心人员通过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开展,回访的具体内容见《国联期货客户回访制度》。对于下列普通交易者,公司必须进行回访:
(一)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二)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交易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并定期更新交易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者基本信息;
(二)交易者在本公司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三)交易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交易者申请成为专业交易者或者不同类别交易者转化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公司信息技术部将交易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纳入公司信息技术系统运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各业务单位负责数据的采集与更新,运营中心负责数据的审核。
第四十条 公司业务单位应当利用交易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业务单位调整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交易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每年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交易者适当性培训,提高相关岗位工作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交易者适当性执业规范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
第四十二条 业务单位销售人员不得参与交易者的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交易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从业人员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交易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交易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交易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交易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本着勤勉尽责、审慎履职的态度,根据《办法》、本制度的规定、本人岗位职责,做好交易者的信息采集,做好交易者的细化分类、管理、转化,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做好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保存好相关资料或痕迹。从业人员应认真审核收集到的资料,不得伪造、编造。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保证资料及时入库,及时变更。
从业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信息披露和沟通,不得向交易者隐瞒应告知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经纪与财富管理总部将业务单位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分支机构违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交易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交易者信息、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若有违反《办法》和本制度的情形,公司将根据其具体的情形进行问责。根据过错大小,主次责任来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反《办法》和本制度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国联期货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向责任人追回公司损失。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依法移交有关机关。
第五十条 合规风控部负责组织对适当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管、投诉处理、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情况。
存在有违反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各业务单位及时上报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经营层,根据监管要求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稽核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运营中心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向交易者披露本公司的经纪业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根据公司投诉制度和流程与交易者协商解决争议,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交易者提出的调解。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交易者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第五十五条 各业务单位应及时向影像系统上传交易者适当性相关资料,将业务中产生的纸质材料原件邮寄运营中心进行妥善保管,并定期做好资料备份。
公司建立档案室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系统,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采集、交易者适当性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交易者转化资料及相关电子留痕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
客户档案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客户档案归档、借阅等管理应按照《国联期货经纪业务客户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未规定内容按照《国联期货经纪业务客户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相关部门内部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五十七条 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对新开户的客户实施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对于在2017年7月1日前已开户的客户,若从2017年7月1日至今没有发生信息变更或未在本公司购买产品、接受服务,则不更改其信息;若发生重要信息变更或在本公司购买新产品、接受新服务,则应按照新开户客户要求对其实施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并将客户信息整理入库。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参照其他业务管理制度中具体操作指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 |
风险等级 | 标的 |
R1 | 无期货经纪业务产品及服务 |
R2 | 无期货经纪业务产品及服务 |
R3 |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之外)及相关产品及服务 |
R4 |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 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 |
R5 |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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