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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基础知识

  • 发布时间:2012-11-19
  • 来源:国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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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基础知识(一):洗钱的定义

 

  洗钱是一个外来名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西班牙语中,洗钱(Blangueo)是漂白的意思;而在意大利语中,洗钱(Riciclaggio)意为再循环。据台湾学者蔡雯霖考察,洗钱被描述为"一种隐瞒、掩盖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入的手段",在圣经时代就有相关的记载。

  "洗钱"作为一个规范概念提出,最早时间是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公约》(简称《联合国公约》)。当时,洗钱是同毒品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指"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换者"。后来,洗钱的外延不断扩大,所覆盖的上游犯罪除了贩毒,还包括走私、金融诈骗、贪污贿赂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所有将上述犯罪所得"洗"成看起来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以及故意或过失帮助实施这种行为的行为都被称为洗钱。9?11事件以后,洗钱范畴又增加了新的内容,恐怖融资也成为洗钱的形式。

  虽然洗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但是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是将犯罪所得赃款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途径转移、转换、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赃款的性质、来源,使其变为貌似合法收益的不法行为;一种观点从纯市场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是利用金融工具转移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洗钱者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者直接投资,加以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反洗钱基础知识(二):洗钱的阶段

 

  洗钱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它往往要经过许多复杂过程才能达到掩饰犯罪收益来源的目的。一个完整的洗钱行为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归并阶段。

  1、处置阶段

  处置阶段又称"放置"的过程,是洗钱活动的第一个环节。特点是将犯罪收益处理为其他易于掌握和看起来不是特别可疑的形式进行保管。如走私大量的货币现金、将赃款转作金融机构存款以便与合法存款混同、分散存款或进行商业交易等。经过处置阶段后,不法分子的非法收益进行了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为以下步骤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成为整个洗钱活动的基础。

  2、离析阶段

  离析阶段是洗钱活动的核心,又称为"分离"、"分层"、"培植"的过程。在这一阶段,不法分子利用种种手段将非法收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来回划转,采取多种形式使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外衣,模糊非法收益同犯罪收入之间的关系。比如,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黄金市场、汽车市场甚至街头零售业,制造出复杂的交易层次,多次转移或多次交易,甚至采取匿名交易,刻意蒙蔽或规避审计,将非法的资金与其来源之间的联系人为地割断。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掩饰、隐瞒非法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

  3、归并阶段

  归并阶段又称"一体化"、"整合"、"融合"的过程,是洗钱活动的最后一环。在这一阶段,不法分子把经过离析后、一般人难以觉察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财产以合法财产的名义转移到与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的名下,投放到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去。这样,犯罪分子就可以自由支配清洗后的收益,进行挥霍、享受,实施新的犯罪,甚至恐怖犯罪。

  经过处置、离析、归并三个阶段后,洗钱活动的所有过程已经完成。当然,由于洗钱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三个阶段的界限很难划清,有时,三个阶段可能同时发生或者某两个阶段重叠在一起。

 

反洗钱基础知识(三):洗钱的历史演变

  一、国际上洗钱的历史演变

  洗钱的历史经历了从个体犯罪行为演变为有组织的犯罪行为,甚至恐怖融资的复杂历史过程,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

  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大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该犯罪集团的一名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集团的收入混入洗衣收入存进银行,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犯罪收入变为合法收入,形成现代意义上最早的"洗钱(Money Laudering)"。

  20世纪50年代末,被西方称为现代有组织犯罪之父的黑手党首领勒基卢西诺(Lucky Luciano)和洗钱分子迈耶兰斯基(Meyer Lansky)以及有专业金融背景的美歇桑东诺( Michele Sindona)等人聚集在美国巴勒莫专门召开会议,有组织地秘密活动。1957年11月,各贩毒集团又在美国的阿巴拉欣召开会议,讨论毒品走私进口、分销、零售以及相关的洗钱问题,并达成了协议,甚至制定了国际贩毒网络运作的操作细则。从这一时期开始,洗钱从孤立的、单独的、无序的隐瞒黑钱演变为具有专门分工、有组织的隐瞒、清洗黑钱的完整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洗钱者隐瞒和掩饰犯罪收益的方法和技巧更加变化多端,并呈现出专业化和行业化的趋势。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总统查理?尼克松因"水门事件"而下台,因为他的竞选班底将带有贿赂性质的非法政治捐款通过清洗变为合法的政治捐款。美国政府在调查这一事件时,"洗钱"(Money Laudering)第一次作为一个法律用语在各大出版物正式出现,被指隐瞒、掩饰犯罪收益及其非法资金的行为。

  20世纪80年代,洗钱活动已经完全突破传统方式,跨国洗钱成为洗钱活动的主要形式。首先,从行业看,犯罪活动呈现国际化趋势。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跨国经济犯罪愈演愈烈,使得国际间犯罪资金转移越来越频繁,金额也越来越大;其次,洗钱分子的身份越来越复杂,几乎各个国家、各个行业、各个层次都有人牵涉其中;再次,从区域来看,洗钱分子利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有利条件,大肆扩展洗钱的地域范围。新兴的国际金融中心洗钱香港、体制转规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均成为洗钱分子关注的重点。此外,从洗钱的方式和手段来看,洗钱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和多样化。洗钱分子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利用衍生金融工具提供的复杂金融服务,隐瞒和掩饰犯罪收益已成为现代洗钱的重要特征。据美国Fin?CEN 介绍,联邦政府近年来侦破的跨境洗钱案件中,90%以上都是通过银行,将信用证、银行汇票、国际信用卡等结算工具与银行电子化服务结合套做;有些犯罪集团则使用货币、利率等衍生工具在一些外汇管制疏漏的国家进行洗钱。

  1989年7月,西方七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在巴黎召开首脑会议,成立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该工作组不属于其他任何国际组织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专门进行国际反洗钱的特殊组织。

  进入21世纪后,恐怖融资成为洗钱活动的新动向,引起各国重视。2001年9月11日,国际恐怖组织对美国实施了恐怖袭击,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就是令人震惊的"9?11事件"。这次事件是人们开始重视恐怖融资的导火索。据估计,恐怖组织每年仅仅在美国境内就花掉高达70亿美元的活动经费。由于恐怖融资的目的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挥霍奢华,恐怖分子的生活往往比较节俭,其主要目的是施行恐怖活动,因此,洗钱活动已经影响到国家安全。

  随着2001年10月30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的《关于恐怖融资的特别建议》将恐怖融资定义为洗钱的一种形式开始,洗钱已从最初个体的、经济的犯罪行为演变为复杂的、有组织的、呈现出国际化和政治化的犯罪行为。

  二、中国的洗钱历史演变

  洗钱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渐进发展过程,伴随洗钱的历史演变,中国对洗钱罪的认识不也断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经济实行计划管理,没有对外开放,国民经济的总体规模比较小,整个金融活动完全处于国家监控之下,金融机构还处在手工操作阶段,与国际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很少,因此不具备实施洗钱的客观环境,经济领域的犯罪较少,也未发现洗钱活动。因此,1979年制定《刑法》时未规定洗钱罪。

  随着我国于80年代初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经济社会转型为国家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是,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某些方面的法制建设滞后,随着各种利益诱惑的增多,走私、贩毒、偷逃税款、金融诈骗、贪污贿赂以及黑社会犯罪等现象在中国开始出现,国际犯罪组织也开始向国内渗透。与此同时,政府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等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腐败等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于是,为了隐瞒、掩饰、合法化数额庞大的违法犯罪所得,随着这些上游违法犯罪活动产生洗钱需要,中国开始出现了洗钱。

  1988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简称<<禁毒公约>>或<<维也纳公约>>)。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中所涉及的洗钱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部刑事单行法是我国国内法第一次通过刑事法律规范对洗钱问题做出明文规定。

  90年代初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职人员腐败、贪污受贿的情况开始蔓延,一些腐败分子成为走私、黑社会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帮凶甚至主谋,对洗钱活动有了更为广泛的需求,造成国内大量资本外流。据统计,1991至1998年,中国共发生走私案件4200起,总金额达1300亿美元,平均每年为16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清洗出境的黑钱约2000亿元,其中,约300亿元属于腐败收入。与此同时,一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也乘势加紧对我国的渗透,一些境外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中违法转移赃款、利用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转移赃款、携带非法资金进入中国境内洗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中国国内和国外犯罪分子在中国日益频繁地从事洗钱活动,洗钱的危害性日渐显现。据世界银行经济研究所的研究,1997年中国银行体系中存在480亿美元的"额外"储蓄,约占当年GDP的5%,它们与当时中国城市居民的年收入和支出明显不符,可以认定与洗钱有密切关系。当时的中国国际收支统计表明,每年的"误差与遗漏"约200亿美元,这被国内外很多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视为衡量中国资本外逃规模的一项重要指标。

  为了有效遏制洗钱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199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到三种,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罪,填补了我国刑法上原有的罪名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和空白。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金融机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全球资金划转快速便捷,加上投资环境更加宽松,洗钱的方式、洗钱的地域、洗钱的技术手段以及参与洗钱活动的人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洗钱活动呈现出更加猖獗的势头。一方面,国内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把赃款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转出境外,在国外清洗后使资金回流成为合法拥有;另一方面,境外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组织利用中国大量引进外资之际,利用赃款来投资,然后利用盈利的形式汇出境外。还有一些境外的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寻求境内金融机构的协助完成洗钱行为。洗钱案件不断增多,洗钱犯罪活动的范围和手段也不断翻新,洗钱活动呈现日益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作了进一步完善。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中,增加恐怖活动犯罪,至此,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至四种。此外,针对恐怖融资活动,《刑法修正案(三)》规定,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至七种,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三种犯罪,进一步完善了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将贪污贿赂犯罪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反洗钱基础知识(四):洗钱与恐怖融资

  一、恐怖主义与恐怖融资

  恐怖主义(或称暴力主义)是指从事、组织、赞助、指使、便利、资助、鼓励或容忍针对另一国家个人或财产的暴力行为。恐怖主义的目的是在人们的精神上制造恐怖、恐惧和不安全感。恐怖主义采取的手段包括暗杀、劫持人质、劫持交通工具、武装袭击以及使用生化武器等等。因此,恐怖主义一般具有以下特性:其一,具有暴力性,或曰破坏性。其二,具有政治性。恐怖主义往往怀有某种政治或宗教信仰,希冀实现某种政治或宗教诉求,而暴力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第三,具有恐吓性。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随机性和任意性,而且手段残忍;由于恐怖主义的直接受害者是无辜平民或非战斗人员,而不是其打击报复的具体目标,因此,会在社会上制造出极大的恐怖气氛。恐怖主义正是利用这种气氛来达到其目的。

  恐怖融资包括为恐怖活动、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筹措资金,是恐怖主义组织为了筹集保障其生存、发展、壮大和从事恐怖主义活动所需的资金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恐怖融资的方式很多,包括接受捐赠、创办实业、参与洗钱等多方面。这些融资方式有些是非法的,比如洗钱所得;有些是合法的,比如创办实业,开展经营贸易。如果所得收益不是用来实施恐怖犯罪,那么,从经济的角度分析,这部分收益属于合法所得。接受捐赠从形式上讲也是合法的,恐怖主义是将合法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从而使这种融资行为变为恐怖融资。

  恐怖融资是恐怖主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资金的支持,恐怖主义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生成下去。恐怖融资为恐怖主义提供支持和保障,使得恐怖主义能够顺利实现。因此,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关于恐怖融资的特别建议》要求,恐怖融资罪行包括任何有意采取各种手段直接或简接地提供或收集资金,将资金用于或明知资金将全部或部分用于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组织所利用、为个别恐怖分子所利用的行为。一切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都属于恐怖融资,不论是合法资金还是非法资金。

  二、恐怖融资与洗钱

  恐怖融资是洗钱的一种方式,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恐怖组织不仅需要隐瞒、掩饰非法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且需要掩盖、混淆有关资金流向的恐怖主义目的,使之成为貌似合法的资金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成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利用筹集到的资金支持洗钱行为,促使洗钱行为更加猖獗。"9?11"事件表明,恐怖融资离不开洗钱,洗钱也离不开恐怖融资。因此,200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FATF特别会议,根据欧盟和七国集团财政部长们的提议,将洗钱的范围扩大,规定一切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行为,即恐怖融资,都属于洗钱活动,而不论其来源从形式上看是否合法。

  尽管恐怖融资与洗钱活动关系密切,但二者又存在自身特点。恐怖融资的资金来源、洗钱目的以及资金转移的手段与一般洗钱活动仍然有明显差别。

  (一)资金来源不尽相同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

  相比较而言,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例看,各类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恐怖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蜂蜜商店、制革厂、银行、农产品种植者、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等等。恐怖融资罪行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一种。

  (二)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饰、隐瞒或消灭犯罪证据及追索的线索,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在此基础上实现"黑钱"、"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对那些职业洗钱者来说,通过洗钱获取高额的收入是其从事洗钱活动最直接的动因。

  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其犯罪的目的锁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化、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的上,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三)转移资金的手段不同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

  恐怖融资则主要采取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筹集资金。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利用哈瓦拉等替代性汇款机制。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往往也由于单个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因此,要把恐怖融资活动从数以亿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是困难的。

  由此可见,恐怖融资与洗钱是有区别的。但是,恐怖融资又是与洗钱相关联的,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可以作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因此,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更为有效的举措。例如,联合国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了《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2001年,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三)》也将恐怖活动列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反洗钱基础知识(五):洗钱的危害

  包括恐怖融资在内的洗钱活动与上游犯罪活动相互交织,增强了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使之更有资本同社会抗衡,对一国的政治、经济、金融和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这主要表现在:

  一、洗钱对政治的影响

  洗钱对国家政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声誉,对执政者构成严重的信任危机。

  洗钱滋生腐败,有些国家的政府官员直接参与洗钱、协助洗钱,或者从洗钱分子中收受贿赂、保护洗钱,严重影响了一国的政治声誉,严重的可能直接导致执政党的垮台。据统计,墨西哥阿马多贩毒集团每年用来向政府官员贿赂的钱高达30多亿法郎,是该国司法部每年经费预算的1。5倍多,司法部因此成为著名的"洗钱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前总统里查?尼克松的竞选班底接受具有贿赂性质的非法政治捐献,并将其清洗成合法的政治捐款,导演了著名的"水门事件",里查?尼克松因此而下台。美国国会众议院前共和党领袖汤姆?迪莱也因为腐败丑闻不得不放弃2005年11月的国会议员选举,不仅使共和党在中期选举中落败,对美国的政治声誉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洗钱对经济的影响

  洗钱对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扭曲了资源的分配,严重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及经济转型国家需求大量资金。而在资金不断从发达国家或地区净流入的同时,洗钱犯罪也随之从发达国家或地区蔓延过来,与本国的洗钱犯罪活动融合在一起。1994年在墨西哥私有化过程中,用来购买墨西哥银行的钱有1/4来路不明。洗钱造成贸易不平衡,而贸易不平衡又反过来引发了墨西哥震动全球的金融危机,不仅导致墨西哥经济瘫痪,而且影响到其他国家。在俄罗斯以及其他独联体国家,洗钱活动也非常猖獗,大量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存入外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据估计,俄罗斯的25家大银行中,有10家银行可能同黑社会组织有关系。俄罗斯的黑社会组织已经扩展到东南亚地区,向那里提供俄罗斯妓女、投资购买真正的地产,并涉足投机赌博活动。他们在国外设立贸易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开立帐户,然后以正常进出口货物的名义,把黑钱从其他国家转入该帐户,用来满足犯罪的需要。

  三、洗钱对社会的影响

  洗钱影响了社会公平。首先,犯罪分子把赃款、赃物"清洗"为合法所得,就使得该项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丧失了返还请求权。其次,由于洗钱收益属于不劳而获,洗钱者凭借犯罪收益过上奢侈生活会产生恶劣的社会示范效应,影响社会公平和社会生产效率提高,甚至造成社会道德沦丧。再次,洗钱分子与政府腐败官员勾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会破坏市场交易准则,扰乱交易秩序。

  洗钱影响了社会稳定。洗钱行为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要掩盖赃款的真实来源,这就切断了警方追查犯罪行为的线索,赃款周转的环节越多,追查犯罪行为的难度就越大,势必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导致社会不稳。

  洗钱助长了上游犯罪。洗钱者通过洗钱活动,将赃款清洗成合法收入,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顺畅的犯罪收益清洗渠道,使之有稳定的收益来源。这些收益除了供犯罪分子挥霍,很大部分被作为新的犯罪资本,为各种犯罪活动甚至恐怖袭击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使之更容易进行二次犯罪。这样,就形成了犯罪→洗钱→再犯罪→再洗钱的恶性循环,使上游犯罪分子具有犯罪动力。

  四、洗钱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洗钱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许多犯罪集团、恐怖组织和民族极端分子直接参与洗钱,对一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例如哥伦比亚麦德林、卡利贩毒集团以及大毒枭坤沙集团在羽翼丰满后,直接同政府对抗,构成国家安全的重大隐患。以本?拉登为首的恐怖组织之所以能在很多国家发动恐怖袭击,就是因为他们掌握了大量经济资源,培养了大量恐怖分子。据估计本?拉登掌握的经济资源达70亿美元,其中,用在美国从事恐怖活动的资金达26亿美元。由于恐怖融资的目的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挥霍奢华,而是施行恐怖活动,因此,洗钱活动已经影响到国家安全。

  五、洗钱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

  洗钱会严重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威信,反洗钱工作的不利会使国家陷入孤立的境地。如果一国洗钱活动泛滥,又没有有力的防范和打击措施,还会使该国面临国际司法援助上的被动。1995年东非某国制定颁布了《国家经济发展法》。该法明确规定只要在该国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政府便可授予投资人该国的外交官或者公民身份,并保证当外国政府如欲没收该投资人财产时,政府将出面保护。该法出台后不足1月,英国情报机关便发现英国有4起洗钱案件与该国有关。该法律因此被国际社会斥之为"洗钱宪章",该国也因此受到国际社会的排斥,在国际反洗钱工作中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