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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

  • 发布时间:2020-07-30
  • 来源:国联官网
  • 阅读量:

案例一:中国首例操纵证券洗钱案

基本案情:

汪某某,北京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汪某某、北京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汪某某利用北京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汪某某非法所得1.25亿元,并处以罚款1.25亿元,但实际上,汪某某的违法所得远非如此,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汪某某及其亲属就开始了疯狂的洗钱活动。汪某某在谋划洗钱的时候向他的亲兄弟汪建某和汪谦某寻求帮助,并告诉他们“这样虽然是违规操作,但顶多就是罚点款”。由于汪某某、汪谦某兄弟只有初中文化,对金融及法律知识并不了解,因此帮助其弟弟开展洗钱活动。三人在2008年6月至9月期间先后开展了7次洗钱活动,汪氏兄弟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在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多个银行间分散、转移非法所得及收益达2亿之多。其中一笔1800万元的款项,由汪建某从户名为刘和某的工商银行卡取现1800万元,存到某教育发展基金会工商银行账户,借用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账户开展洗钱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在明知资金系汪某某非法所得的前提下,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涉嫌洗钱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反洗钱问题亟待重视。本案中,汪氏兄弟滥用了“某教育发展基金会”的银行账户进行洗钱活动,这为我国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反洗钱监管问题敲响了警钟;

2、亲属洗钱,害人害己。长期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人在心理上对亲属之间存有天然信任,从而外化为行为上的积极互助,表现在洗钱方式上,犯罪分子也往往通过亲属洗钱,亲属往往不会拒绝。这一点在涉及腐败、毒品等洗钱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但大量案例证明,这种“帮助”非但不能使亲属脱离险境,更会害人害己。